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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度解读财税[2018]54号文件

  • 发布时间:2018-10-12
  • 文章来源:管理员

一、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、器具(本通知所称设备、器具,是指除房屋、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)

 

1.时间节点。文件明确适用时间为2018年-2020年期间,所以不适用于2017年汇算清缴,2018年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,还是按照之前的政策执行。

 

2.新购进。不包括之前购买在2018年继续持有的固定资产。

 

3.设备、器具的范围。文件明示“本通知所称设备、器具,是指除房屋、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”,按照《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》(GB/T14885-1994)的分类,里面主要是对“土地、房屋、构筑物”进行区分,那么建筑物是不是包括构筑物呢?这个逢考说税也不明确,实务之中需要税务机关具体判定。不过土地等无形资产是不包括在“设备、器具”范围之内的。其它的如经营用豪华汽车、轮船等等,都是在可以一次扣除的范围之内。

 

二、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,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,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。

 

1.单位价值。注意,不是整体价值,如果企业一年买了N件499万的固定资产,那么都可以范围之内一次性扣除,这个扣除力度是相关大的。

 

2.不超过500万元。这个口径是按照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五十八条来进行确定,如果外购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税额可以抵扣,则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。如果没有抵扣,则500万元是包含增值税的金额。

 

3.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。这个是税法上面的处理,并不是会计上要一次性扣除,之间的差异通过填写纳税调整表来进行调整。所以,并不要担心影响到企业账面利润。

 

三、如何享受?

 

1.不需要向税务机关备案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,该优惠可以企业自行享受,只需要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。

 

2.享受时间需要具体区分。税会处理一致的,预缴享受;税会处理不一致的,汇缴享受。